| 2007年7月13日,郴州市桂东县廖敬中一起长达14年之久的法院错判案的善后工作在郴州市人大的督办下终于得到了落实。当信访科的同志将这一督办结果电告信访人李丽婵时,李激动得泣不成声,连声感谢市人大为民作主。
原桂东县委办干部廖敬中于1986年5月被桂东县法院以贪污罪判有期徒刑8年。1987年5月,桂东县委、县政府以此为据开除了廖敬中的党籍、公职。廖敬中在监狱里服刑4年半后因减刑而提前出狱。廖敬中被判有罪后一直不服,长期申诉。1992年4月,原郴州地区中级法院对廖敬中“贪污一案”提审,判决结果为撤销桂东县法院对廖敬中作的有罪判决,宣告廖敬中无罪。1993年12月,原郴州地区中级法院向桂东县法院去函,要求桂东县法院按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有关单位配合,做好廖敬中被错判一案的善后工作,但桂东县有关单位未予以落实,2000年6月,廖敬中抱憾去世。
廖敬中的遗孀李丽婵十多年来多次向省、市、县有关部门去信,均无结果,2005年2月17日到市人大常委会上访,强烈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督促桂东县有关部门尽快落实廖敬中错案的善后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将该信访事项列为重要信访,于2005年4月8日向桂东县人大常委会作专函交办,桂东县有关部门迟迟未能落实。信访科的同志将该老大难信访案向常委会分管信访工作的赵运明副主任作了详细汇报,赵运明副主任先后于2006年3月30日、10月17日分别带领负责接访工作的相关人员专程到桂东县督办,并找县委、县人大常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协调,要求尽快依法公正妥善处理此信访案。桂东县委、县政府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开会研究,据实撤销了对廖敬中的党纪、政纪处分,恢复其党籍、干籍,桂东县人事局按有关规定补发其工资、丧葬费、抚恤费共计67829.2元,桂东县法院退回了扣押廖敬中家价值7216.05元的财产。
(作者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