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加强和改进县级人大监督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笔者认为,加强县级人大监督工作,应克服“三种倾向”,处理“三种关系”,突出“三个重点”,树立“三个观念”。
一、克服三种倾向,强化监督意识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当前有三种思想倾向需引起注意。一是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认为人大监督尽管法律地位很高,但现实地位不高,监督只是履行程序,起不了实质作用,因而缺乏作为意识,常常用监督工作的弹性麻痹自己,不敢对现实中的重大问题动真格。二是喜欢锦上添花,少提不同意见。认为人大监督多了,党委会有看法;监督硬了,“一府两院”有意见;监督软了,群众不满意,很难把握合适的度,因而表现为不想监督、不去监督,甚至不敢监督。在听取和审议报告时,喜欢唱些赞歌,对涉及具体问题时很少提出不同意见。三是重视监督程序,不求监督实效。认为人大监督程序性强,条条框框多,过程较繁琐,弄不好会影响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危及社会的稳定,因而表现为只按程序走完监督过程,而不深入剖析和解决实质性问题。由于这些不正确思想的影响,使得人大监督往往处于一种被动和软弱状态。新颁布实施的《监督法》,不仅为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为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因此,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从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认识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真正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重要作用。
二、处理三种关系,讲究监督方法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必须科学运用法律规定的监督手段,讲究监督方式方法,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要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一府两院”的关系,是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监督。人大通过行使监督权保证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真正地按照人民的意志进行活动,正确地贯彻执行宪法、法律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改进工作,减少和避免失误,克服官僚主义。同时,人大与“一府两院”的目标又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当地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支持“一府两院”发挥各自的职能,为他们的工作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力求做到尽职不越位、决定不处理、监督不代办。在资兴多年的实践中,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参与协助本级“一府两院”搞好重大问题调研工作,真正实现了监督与支持很好地统一。二要正确处理好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的关系。敢于监督就是依法行使职权,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要理直气壮地予以纠正。善于监督就是要注意监督的方式方法,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要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既肯定成绩,又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中肯地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政府部门有步骤地认真加以解决和改进。三要正确处理好规范监督和求实创新的关系。《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和更高的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要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预决算、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形式,严格遵守监督程序和时间要求,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切实保障监督工作效率和监督工作效果。同时,要认真研究在《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探索,主动实践,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
三、突出三个重点,增强监督实效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县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要突出以下三个重点:一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突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民主法治建设。经济建设是党的工作中心,也是人大的工作中心,人大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服从党的工作中心。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作用,认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有针对性地督促政府认真解决影响经济健康运行的突出问题,妥善处理好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保、移民、农民减负增收等工作重点和难点,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民主法治建设,切实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是围绕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突出非税收入和专项资金管理。“严格管好钱袋子”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共同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呼声,也是《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监督内容。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加强预决算审查监督,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树立人大常委会的权威。三是围绕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突出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责。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突出社会反响强烈、群众普遍关注、舆论相对集中的焦点和热点,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解决中留下人大监督的坚实足迹,如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执行难、乱收费、假冒伪劣、坑农害农等问题抓好监督,努力确保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地方人大监督中,要善于抓重点,抓关键,抓主要矛盾。没有重点的监督不能成其为有效的监督。在把握监督重点的同时,还要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加大监督力度,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时,要理直气壮,不回避问题,不畏首畏尾,敢于正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本着对群众和选民负责的态度,该提出的要提出来,对看准的问题要监督到底。对影响较大、涉及面广的问题,可组织规模比较大的视察、调研活动,造成声势,以推动监督工作的开展。对重大问题,可采取“刚性”的监督手段,利用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加大监督力度。要讲求实际效果,即根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矛盾,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对那些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要进行跟踪监督,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切实解决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四、树立三个观念,提高监督水平
《监督法》赋予了县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职责,县级人大常委会应理直气壮依法行使这一职权。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每一位人大工作者,都应该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热爱人大工作,钻研人大工作,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熟练掌握人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提高人大监督的整体水平。对此,应牢固树立“三个观念”。一是党的观念。我们的国家政权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坚持依靠党的领导,实现党的意图,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坚持的一条根本原则。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时,要站在推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紧紧围绕、服从、服务于党委的中心工作,认真行使监督权,做到事前向党委请示,事后向党委汇报,使人大监督工作的重心和党委的部署同向,与政府的工作同步。二是法制观念。这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决定的。人大的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只有坚持依法办事,才能使人大工作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人大的监督权也要受法律的约束,监督的对象、手段、形式、程序都要有法律依据,不能随心所欲地去干涉“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三是群众观念。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大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在工作中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工作优劣的根本标准。要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及时了解实际情况,倾听群众要求呼声。通过有效的监督工作使政府作出的决策和两院的执法符合客观实际,符合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做到人大的监督与群众的意愿同心,从而把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与人民意愿从形式到本质高度地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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