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大用得最多、最广泛的一项职权。它贯穿人大工作的始终,对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两院”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级人大在具体监督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各种有效的监督形式和内容,取得了一定的实效,尤其是《监督法》出台后,对监督工作从法律上进行了规范,相信,今后人大的监督工作的实效会有较大的提高。但从近年来的实践看,监督工作“乏力”的状况普遍存在,不仅有损最高权力机关的威信,而且人民群众对人大的期望值也大为下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监督工作的认识不高。首先,部分被监督对象(一府两院)认为人大的监督是“使绊”,是“挑刺”,过多的监督会捆住他们的手脚,就连党委的一些领导也有这样的想法,认为过多的监督是人大没事找事。其次,就人大本身而言,少数同志也认为监督多了,容易得罪人,不利于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尤其是一些年纪较大的同志,认为到了这把年纪还要去得罪人,不合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二、逃避人大监督的现象普遍存在。面对人大的监督,许多被监督对象不是欢愉地接受,而是想方设法逃避,其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种:一是利用法律不完备使人大监督陷入盲区。由于当前关于人大监督的法律原则性规定较多,细则较少,实际操作中盲区很多,很容易让被监督者钻空子,比如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因法律对重大事项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一些地方政府把本该由人大决定的事项不提交人大决定,直接付诸实施,从而逃避人大的监督。二是“先斩后奏”逃避监督,有些监督对象在涉及一些应经人大批准的事项时,往往事前、事中不报告,事后或出了问题再报告人大,使人大没有回旋的余地,不得已只有认同已发生的事实。比如财政预算,预算法规定很严,但往往是预算、执行两张皮,政府想调整就调整,到了年底,该安排的安排了,该花的花了,再向人大报告,人大批也不是,不批也不是。三是避重就轻逃避监督,有些被监督者在向人大报告工作时,不是实事求是,而是避重就轻,摆成绩长篇大论,讲问题一笔带过,廖廖数语,使人大无法掌握真实情况,难以实施有效监督。
三、监督主体“乏力”。地方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主体,其素质高低直接决定和影响实施监督的质量和效能。当前,虽然各级人大代表的数量较多,但普遍存在结构不合理或素质不高的问题,就县级而言,来自单位的代表大都是单位的头头脑脑,本身就是“一府两院”的领导,自己监督监督自己,焉能有力?而广大农村代表大部分在基层,平时参与政务,了解事务的机会较少,加上部分农村代表文化程度不高,素质偏低,议政水平和实施监督的能力就更难到位。而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干部又存在着人员过少,年龄偏大、文化偏低、专业偏少等情况,容易造成外行监督内行和不会监督,无人监督,不敢监督等现象,造成监督的主体“乏力”。
四、监督的手段较多,但有力的手段用得不多。从各地人大近几年的实践来看,探索和积累了较多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如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代表视察、述职评议、工作评议、个案监督,从人事监督来说有述职评议,撤销职务、罢免、质询等等,林林总总,手段很多,但平时用得最多的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查和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一些比较平和的手段,而象撤销职务,特定问题调查、罢免、质询等一些有力的手段则用得很少,使监督的实效性也大打折扣。
针对上述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解决好人大监督“乏力”的问题,提高监督实效,笔者认为,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要深化对人大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全方位增强人大意识。首先,要以《监督法》实施为契机,大力宣传人大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使全社会都知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从根本上说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属于国家的权力监督,它有别于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从而提高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二、铲除滋生逃避监督的土壤,营造监督对象自动接受人大监督的良好氛围。首先是要约束行政权力,打造“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立法等途径,进一步约束政府权力,力求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有效遏制行政权力的膨胀。要不断规范政府行为,破除政府官员“全能”意识,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状况,打造“法治政府”,使政府能够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接受人大监督,从源头上根除逃避监督的动力和成因。其次,要强化人大的选举权和任免权,增强行政,司法机关人员的公仆意识,各级人大要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认真行使选举任免权,让广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自主行使职权,使选举和任免更能发扬民主,切实代表广大选民的意愿,充分体现党委和人大在代表群众意愿上的一致性,要通过选举和任免权的行使,使“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能够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广大人民群众赋予的,自己是通过人大选举、任命产生的,从而纠正权力观上的错误认识,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再次是要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减少制度上的漏洞,各级人大要根据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实际,进一步探索和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制度,构筑起健全、严密的监督机制,把“一府两院”的权力置于可靠、有效的监督之下。
三、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广大代表素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是实施监督的主体,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监督工作的实效。首先,要经常性地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广大代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人大工作相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其次,要配齐配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更是实施监督工作的生力军,从目前各地来看,县级人大各工作委员会一般只有2—3人,少的只有一人,很难适应日益增大的监督工作量,要配备一些业务精通,年富力强,精力充沛的工作人员,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吸收一些业务骨干或专业人士到各工作委员会做兼职委员。再次是要努力提高代表素质,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继续搞好人大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坚持和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畅通代表的知情、知政渠道;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接受选民评议,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认真总结代表履职的经验,加大宣传力度,促进代表工作的交流,为代表履职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强化监督手段,进一步提高监督的实效。首先,要继续使用好各地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各种有效的监督手段,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手段,将“一府两院”的工作时时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遵守和正确执行;其次,要积极探索或创新新的监督机制和手段,不断为监督工作造血和充电;再次是要敢于或善于使用一些有力的监督手段,如:个案监督,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撤职等刚性较强的手段,提高监督工作的震慑力,当然在使用这些刚性较强的监督手段时,一定要事先与党委沟通好,争取党委的支持,消除人大在监督工作中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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