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审判监督,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质量的报告
——2007年10月25日在郴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晓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将全市法院2006年以来加强审判监督,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质量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我市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近年来,全市法院在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和促进和谐发展为目标,全面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9981件,审结8489件,涉诉标的金额11.98亿元(不含破产案件)。其中,中院受理975件,审结908件(其中二审814件)。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依法审结各类合同纠纷案件3846件,占审结民商案件总数的45%,解决诉讼标的额达5.43亿元,占审结民商案件总标的额的45.3%;受理破产案件55件,审结19件,涉及债务总额28.4亿元,协助安置职工6703人;依法审结各类婚姻家庭案件2715件,占审结民商案件总数的32%;依法审结各类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928件,占审结民商案件总数的23%,解决诉讼标的额达6.34亿元,占审结民商案件总标的额的52.9%。通过审判活动,努力解决矛盾纠纷,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为构建和谐郴州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06年以来,全市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有三大特点:一是民商事审判领域进一步拓宽,民商事审判在法院工作中的基础地位更加突出。一年来,全市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占法院所有受理案件总数的71%,而且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2006年共受理7236件,比2005年增长4.3%,今年1至5月共受理3882件,又比去年同期上升了3.6%。在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在不断增多和变化,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二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案件及群体性纠纷数量增多,社会影响大。据统计,一年多来,全市法院受理的群体性和可能引发群体纠纷的民商事案件达210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6%,且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对法院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培养和锻炼了一批审理疑难复杂案件的高素质法官。三是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逐步提升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新形象。近年来,全市法院深入开展“司法质量年”、“司法执行年”和“司法调解年”活动,狠抓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近两年,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49.5%,调解上升率名列全省第一,净调解率名列全省第三;2006年民商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为55.08天,比2005年缩短了7天,2007年1月至5月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20.17天,同比缩短了34.91天;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逐年下降,民商事审判绩效在全省法院中名列前茅,2006年,中院被评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先进集体、全国“三八”红旗单位,北湖区法院被广州军区评为维护军人军属权益先进单位。
二、加强监督,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质量的主要做法
(一)严格民商事审判程序监督,推进审判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1、规范合议环节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首先,细化岗位职责,实行分级管理。书记员对案件各项记录和案卷材料负责,主审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文书负责,合议庭成员对适用法律负责,审判长和庭长对审理案件各个环节的质量负责。其次,规范合议庭评议案件制度。明确规定,评议时必须围绕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裁判结论等五个方面全面、深入地进行,充分发表意见,避免合议搞“一言堂”,走过场。再次,明确审判长的职权、职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赋予其审核及签发法律文书的权限,并对案件裁判结果及合议庭遵守审判制度情况负责。凡审判长失职,造成案件质量和效率存在问题的,严肃追究审判长的责任。
2、强化审判委员会职能,把好最后关口。进一步完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适度扩大审判委员会讨论民商事案件的范围,规定各类重大、疑难、多方关注、人大常委会督办交办案件、发回重审、抗诉、再审、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分管副院长认为应提交讨论的案件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集体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关,以保证案件质量。
3、建立四个机制,努力形成功能健全的审判管理体系。一是建立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建立监控网络,从立案、排期、送达、开庭及结案等不同阶段,实行电子全程监控;设置审判流程管理办公室,严格执行办案期限跟踪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办案进度;配备审限管理专干,负责在期限届满前进行提示、催办、督办,每月对承办庭室、承办法官办结数、审理周期等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列入案件质量评查内容。二是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加强经常性的案件质量评查,重点是二审和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反映强烈、涉诉上访、办案质量有明显问题以及党委、人大交办督办的案件。通过评查分析原因,查找责任,进行总结和讲评,吸取经验教训。三是建立违法办案和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审判案件,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将具有主观过错的案件与岗位责任制挂钩,实行奖罚兑现,从而强化了法官的审判、执行质量责任和执法责任意识。自2006年以来,市中院共追究了5件7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四是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几年来,我们一直坚持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归入干警绩效档案,作为法官奖励补贴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有力地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
(二)发挥民商事二审监督职能,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1、严把二审民商事案件的质量关,确保监督的准确与合法。一是对所有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或有争议的案件在合议庭合议的基础上,召集正副庭长、审判骨干进行讨论,共同对案件质量进行把关;二是主管副院长直接听审、听议或者直接查阅案卷材料,以求对案件的质量进一步把关;三是对重大、复杂、有影响的案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四是对部分复杂疑难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仍然有重大分歧,无法作出决定的情况下,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中院共受理二审民商事案件819件,审结814件,其中维持306件,维持率同比上升3.8%,调解90件,部分改判120件,全部改判92件,发回重审71件,改发率同比下降5.1%,撤诉等其他处理135件。二审案件基本上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06年省院案件质量检查,郴州中院所有被抽查的二审民商事案件质量均为优秀,平均得分96.5分,在全省名列第三位。
2、开展经常性的案件检查评议,不断提高一审法院的办案质量。如民一庭建立起了评议检查制度,由基层法院每月对改判、发回案件逐案研究评查,并提交书面报告,中院民一庭进行抽查评议。民二庭坚持按季度对民事二审改判、发回案件进行分析并予以通报。同时,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承办合议庭与一审承办庭(人)交换意见,对存在问题一并进行指导。一年来,该庭发回重审的6件案件都与一审法院交换了意见,其中指出一审中存在的程序问题4处,事实问题3处。
3、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问题。中院各业务庭为及时了解基层法院审判动态,采取定期到基层法院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业务工作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共同分析,形成共识,提出指导意见和对策,以此积累经验,提高质量。如民二庭成立业务指导组,2006年来,共召开业务指导会23次,讨论案件18件,研究解决疑难问题33个。此外,中院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对基层从事民商事审判人员的轮流培训,或对新类型案件的专项培训,聘请最高法院、中国政法大学等法学专家讲课,帮助基层法院提高专业审判能力和水平。
(三)重视民商事再审实效,切实解决上访难、申请再审难问题。
1、狠抓民商事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首先是坚持“宽进严出”原则,全面进行案件复查。对当事人不服已生效民商事案件的申请再审,凡符合条件的,做到件件复查。在复查中推行公开听证制度,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并尽量做好答疑释法工作,维护民商事案件裁判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对可能有错误的民商事案件进行立案再审,确保民商事案件审判质量;对程序方面存有瑕疵的民商事案件,虽不宜启动再审程序,但及时与原承办人员交换意见,避免以后再次出现类似问题,提高民商事案件审判水平。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中院共复查民商事案件97件,其中驳回52件,进入再审45件。其次坚持“依法纠错”原则,强化民商事案件再审力度。对于再审案件,我们建立了主管院长、庭长听审听议和改判案件与原审承办人交换意见制度,全面推行公开开庭审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中院共受理民商事再审案件61件(含旧存),结案45件,均公开开庭审理,其中维持23件,全部改判13件,部分改判7件,准予撤诉2件。
2、狠抓涉诉上访案的集中处理工作,全力破解信访申诉难题。涉诉上访案绝大多数是民事商事案件,几年来,我们始终把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作为法院的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对越级上访案件,不但制定处理方案,而且院庭领导亲自包案审理、亲自协调、亲自做息诉息访工作。凡是当事人有理的,及时进行再审改判或进行调解处理。一年多来,各级交办的重点民商事案件321件,已办结了304件,解决了一大批涉诉上访案件。通过耐心、细致的息诉、息访工作,消化了长期上访的老户50多个,逐步减轻了各级信访工作的压力。
3、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建立切实可行的人民来信来访处理机制。如建立重大信访申诉情况通报制度;申诉信访案件定期办结制度;院长接待日制度;首问负责制度等。二是建立简便明白的判后释疑制度。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争论激烈的案件,送达判决书时要当面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判决的理由;对其他案件,判决书下达6个月内,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先由原承办人向当事人释明判决理由,当事人对其释明仍不服的,列入复查范围。三是建立调解、和解机制。切实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用审判调解、执行和解的方式力求达到和谐诉讼的目的。
(四)不断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廉洁公正。
针对历次教育整顿活动暴露出来廉洁方面的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环节规范法官司法行为,以确保民商事审判的廉洁与公正。
1、规范立案行为。通过建立健全立案管辖、受案审查、再审复查、诉前保全、诉讼风险告知等制度,加强了立案环节的全程监督,杜绝了违法收案、越权办案、越级管辖和保全不当等问题。
2、规范审判和执行行为。认真落实民商事案件公开审判的制度,大力推行二审和再审开庭审判,提高开庭率,努力做到阳光执法。经过努力,几年来,二审案件开庭达到100%,再审开庭达到100%。同时,对申诉案件全面实行了听证制度,增强了民商事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去年以来,我们深入开展了“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的教育整改活动,确保了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和公正执行。
3、规范鉴定、审计、评估、拍卖行为。制定了《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不得直接委托鉴定、评估、拍卖,一律通过司法技术室统一对外委托。司法技术室也不得直接指定中介机构,而是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由双方当事人选定或由中介机构抽签选定或在电脑中随机抽样选定。
4、规范收费行为。严格实行诉讼费“收支两条线”制度,彻底清理和取缔“小金库”,实行诉讼费“三个统一”:即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部门,统一收费票据。严格诉讼费“缓、减、免”审批制度,有效防止了超标准收费、乱拉赞助等问题的发生。
(五)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努力改进民商事审判工作。
1、服从和接受党的领导。我们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保证民商事审判工作自觉地服务和服从于党的中心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难题及时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对党委监督和交办的事项,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依法办理,并按期反馈办理结果。
2、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我们制定了由院主要领导负总责、办公室主任负责督办、业务庭室负责人具体承办的工作机制。特别是主动听取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案和提案,依法及时办理人大督办、转办、交办的案件和事项,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案案依法处理。同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执法监督员,邀请有关领导和代表视察、检查和旁听庭审等活动,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对重要工作和部署,及时地向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取得支持。近几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有力地促进了法院工作的发展。
3、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我们认真对待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和抗诉决定,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各自依法行使职权,重大案件、重要情况加强联系,彼此沟通,尽量形成共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民商事抗诉案件42件,审结33件,其中维持14件,调解5件,改判13件,作其他处理1件。其中,中院审结3件,维持2件,作其他处理1件。
三、民商事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年来,全市法院的民商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
(一)少数法官民事司法理念尚不够端正。主要表现存在着“三重三轻”的思想,即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重程序过程,轻实体正义;重裁判结论,轻说理教育。结果造成“案结事不了”、“官了民不了”。个别审判人员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表面应付多,解决实际问题少,部分人大督办案件的办理效果离满意的要求还有差距。
(二)民事审判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年龄结构不合理。受人员编制、进人机制、法官待遇等因素的制约,民事审判法官青黄不接、人才流失和断层现象日趋突出,法官年龄普遍偏大,特别缺乏35岁以下的年轻法官,二是高素质法官相对较少。有的资深法官缺乏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法律专业知识老化,对新型案件、复杂疑难问题研究操控能力较弱;有的部分年轻法官审判经验不足,驾驭庭审能力、纠纷调解能力、矛盾化解能力不强;还有的法官不爱学习,业务素质低,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基本需要。三是民事审判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许多法官白天忙于开庭,晚上加班忙于制作文书,业务学习和培训时间十分缺乏,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限制,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四是民事审判法官工作积极性不高。由于民事审判工作任务重,涉诉信访问责严,案件质量评查和绩效考核细,责任追究多,导致一些法官不愿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五是极个别法官还有不廉的现象。有的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吃请玩、报销费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徇私枉法,有的甚至走上犯罪道路,严重影响法官形象、损害司法权威。
(三)审判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全市民事上诉案件被依法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比例仍然偏高。有的机械、片面理解和适用证据规则,对应当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而不作为,却以当事人“举证不能”为由轻率下判;有的采信证据简单草率,甚至主观臆断,认定的事实明显背离客观真实;有的理解和适用法律不够准确,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不同法院、不同审判庭对一些常见问题适用法律标准和裁判尺度不能统一;有的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的问题没有根本改观。
(四)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有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仍然存在,人情、关系、权力对民事审判进行挑战。民事司法权威未能得到有效确立,有的当事人信权不信法,上访不上诉,想方设法找领导、找关系在自己的材料上批字、打招呼,或者动不动就越级进京上访,以非诉讼渠道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个别当事人甚至以自伤、自残、自杀等方式相威胁,或者侮辱、诬告、谩骂、攻击、伤害法官,给民事审判法官带来巨大压力。基层法院普遍存在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财政预算仍然存在变相与诉讼费挂钩现象。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和法官自身的原因,这是我们必须加以整顿解决的;也有法院外部和客观的原因,我们希望社会给予支持和理解。如现行的证据规则,要求法院和法官必须处于中立地位,不得先入为主,依职权取证也应由当事人申请,要求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对举证时限也做了严格的规定,可是一些当事人则认为案件到了法院,调查取证就是法院的事情,事前不积极收集和保护证据,事中不积极提供证据和依法申请法院调查证据,案件败诉和不能执行时就认为是法院没有尽责,将责任转嫁于法院和法官;有的当事人受“先上车,后买票”口号的影响,不经有关部门审批办证就施工、经营,结果使施工、经营的项目不合法,从而酿成纠纷,而当法院不支持他的诉求时,则认为法院不保护投资者,把他的损失归咎于法院;还有一些当事人缺乏市场风险意识,投资、借钱疏忽大意,一旦发生权益不能实现时,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他追回事实上不可能追回的风险损失,把人民法院当作他的“讨债公司”,而当法院也不能追回损失时,就认为法院是“空调白判”,将风险转嫁于法院;还有法院办案经费紧张,已不能靠收取诉讼费和罚没款所弥补等等这些问题,除了法院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积极主动争取支持外,还需要全社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特别要紧紧依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级机关的关心支持,帮助解决。
四、有关意见建议及相关案件的前段整改情况
近段时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调研组,针对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院高度重视,将任务分解到主管院长、庭室和责任人,逐一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反映立案难问题。一是反映北湖区法院近年对涉及房地产纠纷的案件不立案问题。经查,北湖区法院目前仅对涉福沅、长江、港生三家房地产公司的案件暂时没有受理。主要原因是这三家房地产公司案件有的政府部门正在协商处理,有的检察机关已介入,待以上原因消除后,才予立案。至于其余房地产案件一直是正常立案受理。二是反映全市法院未严格依《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收取诉讼费,多数就高标准收费,人身损害赔偿案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费的问题。原来两级法院确实存在收费标准就高不就低的问题。为此,市中院多次强调两级法院要严格依《诉讼费交纳办法》收费,主管财务的院领导,立案庭、行装科等部门负责人还组织过三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和纠正。目前,全市法院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新《诉讼费交纳办法》,基本杜绝了乱收费现象。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是否可按财产案件标准收费,《诉讼费交纳办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已就该问题专题向省高院请示。
(二)关于反映合议庭庭审不规范的问题。我们组织全体法官认真学习《民商事案件庭审规则》,在审判实践中严格遵照执行,切实纠正合议庭成员只合议不坐庭的错误做法。而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责,把发挥合议庭集体决策功能与明确合议庭成员各自责任联系起来,规范了合议庭工作机制,并多次明查暗访,对不按规则办事的合议庭成员及审判长追究责任。同时,裁判文书要由合议庭成员核稿,共同签名,共同承担责任。
(三)关于反映诉讼代理人收不到二审裁判文书的问题。二审裁判文书通常做法是中院委托基层法院送达。我们重申了相关制度,学习了《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二审审结后,要求书记员退卷时,必须将诉讼代理人的裁判文书份数计算在内,并与基层法院衔接,要求其及时送达裁判文书给诉讼代理人。
(四)关于反映检察院民行监督检察向法院调卷难的问题。我们首先清理内部,查是否有此类问题,结果发现存在上述问题主要是上级法院将案卷调走,而造成不能及时移交案卷材料。为此,我们积极与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衔接交流,消除误会,互相支持,并在实践工作中严格规定,只要检察院手续齐全,必须及时提供案卷材料,并尽可能为其提供方便。如遇案卷被上级法院调走等情况,也要向检察机关及时通报。
(五)关于反映一些案件裁判文书叙事不清,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的问题。我们认真学习了今年初省高级法院下发的《关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意见》,实践中注重提高裁判文书的内容质量,特别是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两方面内容的质量,明确要求必须阐述判决所认定的证据、事实及其理由,正确释明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同时统一和完善裁判文书制作样式,不得随意改变裁判文书的基本结构,确保裁判文书制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同时,修改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加大对裁判文书质量的评查力度,开展经常性的裁判文书点评、评比活动,对文书优点和问题进行点评,评选优秀裁判文书,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示范引导作用。
(六)关于反映法律随意性大,同一性质案件适用法律不一致的问题。我们加强了审判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对带普遍性的问题,统一基本原则和适用标准,如机动车辆挂靠单位承担责任问题,我院审判委员会明确了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补助以全市平均水平为标准计算等。同时建立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审判部门之间协调机制,均衡裁判尺度。研究制定了《关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以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使在郴州市法院范围内审理同一性质案件做到适用法律、处理原则和计算标准一致。
(七)关于反映对代表建议复查案件办理答复重视不够的问题。我们要求审判人员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交办的案件,落实专人登记、督办,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作为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强大动力和坚强后盾。
(八)关于反映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不严谨的问题。我院进一步加强主管院长、庭长案件质量把关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提出的“依法维持、慎重改判、严格发回”的原则,对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裁判不公的案件,必须依法改判;对于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必须发回重审;对于案件审判程序存有瑕疵,但没有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在坦承问题的基础上予以维持;对于法官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决,只要不存在违背法律规定、是非颠倒、当事人利益明显失衡情形的,原则上不予改判;对于案件出现部分错误,能够部分改判的,不采取全部改判方式。中院在案件发回重审、重大改判前坚持做到与一审法院交换意见,认真听取一审法院裁判理由;在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后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与一审法院召开分析评议、审判长联席会等方式,共同梳理和归纳二审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原因,共同提高裁判水平。
(九)反映少数法官与律师关系不正常的问题。我们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十三个不得有”、省高院“六条高压线”,并结合本地实践,制定《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交往的规定》以及《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着力构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隔离墙。同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公布举报箱,设置举报电话、随案附送廉政监督卡和经常派出督查组进行明查暗访,以确保司法廉洁和公正。
五、今后民商事审判工作整改方向
下一阶段,我们对如何进一步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主要有以下三点思路。
(一)开好三个会议。一是召开全市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邀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等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座谈,征求他们对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提高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召开全市法院民事工作会。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三是召开中院与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分析会。针对中院二审改判发回基层法院的民商事案件进行质量分析。
(二)出台制定三个文件。一是出台《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管理工作若干规定》,逐步规范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自由裁量行为,主要从程序上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予以规范,以确保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二是修改《案件质量评查细则》不断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实现三个转变:由程序评查为主向实体评查与程序评查并重的转变;由全面评查向重点评查的转变;由只注重评查过程向注重评查结果的运用转变,提高案件评查的质量与权威。三是制定《开展保障民生专项审判活动工作方案》,该方案已报市委批转执行。
(三)开展四项活动。一是开展保障民生专项审判活动。认真审理涉及生产、生活、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问题的案件,着重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农民工、失业人员、贫困户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共享社会进步发展所带来的成果,进一步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的公信力和亲和力。二是继续开展司法调解年活动。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完善与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涉调案件的通报制度,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制度等,努力构建系统的大调解工作联系网络,提高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能力。三是开展集中处理涉诉信访活动。对中央、省、市交办的信访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罢访息诉工作。要建立健全处理信访的长效机制,如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推行信访首问责任制,信访联合处理机制,申诉听证机制,信访案件答复制度等,严防新的涉诉越级非正常上访案件的发生。四是开展集中执行活动。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不断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在坚持依法、规范、文明执行的基础上,讲究执行艺术,灵活执行方法,穷尽执行措施,努力提高执行兑现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决心在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扎实苦干,开拓创新,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民商事审判水平,为建设和谐郴州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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