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嘉禾县人大常委会于召开第四十次会议,审议该县检察长提出的不同意多数检委会委员意见的议案。该县检察院在今年元月25日召开检委会,讨论决定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诉与不诉的问题时,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多数检委会委员认为,李某抢劫学生财物虽构成抢劫罪,但她还只是15岁的学生,是初犯,案发后又投案自首,不诉既符合国家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有利于对其挽救教育;检察长认为,抢劫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为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应该要严厉打击,起诉比不起诉的社会效果要好。由于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检委会委员的意见,对李某诉还是不诉的问题形成不了决定。4月16日,该县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此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经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并无记名投票表决,绝大多数赞成对李某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会后该县人大常委会向该县检察院发出了审议意见书。
(作者单位:嘉禾县人大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