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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谢景庭

副主任委员:唐安钢
 
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马治平

   何小平
   刘国芳
   唐建军
工作职责:
  根据《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环资委)的工作职责是:(一)拟定和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二)研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作出说明;(四)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五)审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发现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报告;(六)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时,就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七)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的安排和实际需要,协助常委会对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八)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对全市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九)对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十)提议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为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做好调查研究等工作;(十一)就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问题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汇报;(十二)具体办理人民群众关于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申诉和意见;(十三)联系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和下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机构,对他们反映的问题,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答复,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十四)联系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部门并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十五)办理省人大环资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文章
普通文章[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市人大环资委联合联工委开展重点建议督办市人大环…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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